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1页/共4页]
揣翼飞
这三种环境在明朝详细表示为:起首,在男犯法的环境,“其订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第二,订婚后男人无端五年不要女子的环境,“无端五年不娶及夫流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再醮,亦不追财礼。”三是在男家妄昌的环境,“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结婚者,仍依原定;已结婚者,仳离。”
二是女性的退婚权。订婚以后而消弭婚约,称为退婚权或悔婚。明律对女性能够退婚分为三种:即“妄昌”、“犯奸盗”、“男家故违结婚期”。此中,“犯奸盗”是明朝开端制定并实施的,而“男家故违结婚期”始于元朝,明朝因袭。
明朝中叶今后,因为封建社会礼教束缚败坏,以及人们代价看法的窜改,人们对于孀妇是能够接管的。《金瓶梅》中潘弓足再醮两次,最后是张大户之妾,后再醮给武大,最后又再醮给西门庆。孟玉楼由布商杨家再醮西门庆,后又再醮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身后前后再醮给蒋竹山、西门庆。仆妇再醮者也很多,可见女子再醮已成为习觉得常的民风。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34,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350页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60页
《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中国当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看法影响,未嫁女在家从命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伦理影响,平辈中年长之女,不但对年幼之女享有相对优胜权,即便对年幼之男人,偶然也有上风,正如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正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职位,虽较平辈男报酬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明朝对于“诸殴兄姐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类似。可见,明朝为人女的法律职位,起首是从命父辈,而在平辈兄弟姐妹中,首要依“长幼之序”分别其职位的凹凸。
明朝今后,跟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节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仳离再醮及孀妇再嫁行动的轻视,原属于出嫁女的小我财产―嫁奁已逐步演变成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再醮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孀妇守节者则答应其担当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老婆本色上没有财产权。
在娶支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收继婚”的民风,父死子能够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因为“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商定俗成的风俗,对泛博蒙古族妇女形成必须接管的婚姻究竟,大大限定了她们再嫁工具的挑选自在。而《明律》则果断改正这一“胡风”,对“收继婚”的惩罚大为峻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这一规定合适汉族的民风风俗,对明朝妇女的再次婚姻缔结,具有必然主动感化。
浅论明朝妇女法律职位的进步(择要转贴)
《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环境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担当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抵不异,承认在户绝环境下,财产由女担当。所分歧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言处罚,证验清楚者,不消此令,”即父母能够用遗言的体例:剥夺未嫁女担当遗产权力。而元律则明白则明白肯订户绝,女可担当,可见,宋时还受遗言的制约,元朝则享有绝对的担当权,比拟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显刻薄,那就是必须“无同宗应担当者”的环境下,女子方可担当,这类有前提的担当比之唐、元律无疑是女性担当权的减弱。总之明朝未嫁女的财产担当权较之前代大大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