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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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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1页/共4页]

在当代社会,妻的观点很广泛,既包含正妻,即凡是所说的“生母”,别的另有妾。限于篇幅,本文所会商的明朝“为人妻”,是以正妻为研讨工具,明朝“为人妻”的法律职位,根基上因循汉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妇女的身份和职位,即遵守“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原则,从而形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朝的一些法律条则也流暴露必然的庇护妇女权力的气味,这为明朝妇女职位进步供应了法律包管。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9,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258页

在明朝社会前期,一些女性在爱情工具挑选上,慢慢摒弃“媒人之言”,“家世相称”的旧原则,倡导男女两边要相互尊敬,互敬互爱。比如《宿香亭张浩遇莺莺》中的李莺莺,就透暴露这类新的思惟脾气特性,她在爱情的寻求中热忱主动,固执大胆并且勇于斗争,作品写出宦门之家的李莺莺对盛负才名的张浩久已倾慕,因而主意向张浩表达“愿成两性之好”的“衷心”。厥后又多次传书与张浩私会,特别是当她得之张浩为季父所逼已另订孙氏,本身面对被抛弃的运气时,她先是把本身“女行已失”的究竟本相奉告父母,以“此愿若违,含笑自绝”的固执意志,逼迫畴昔曾分歧意她与张浩间不经“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私约劈面报告于官,并在壮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为例,揭露“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论”,亦有已然,是虚假的谎话和棍骗,并且提出在爱情婚姻上,该当是“所得归人”,“礼顺情面”,逼得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在这里,李莺莺没有借助“才子落第,奉旨结婚”为情寻觅归宿,而是用本身的竭诚豪情与礼停止抗争,从而终究实现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运婚姻,这是一种具有“当代性爱”的自在划一的婚姻。《王娇鸾百年长恨》中的王娇鸾也与李莺莺一样,具有超出她们出身、经历以及所受的闺教思惟的特质。这类对真情的颂赞,在出身市民阶层的妇女身上表示的尤其凸起。《乐小舌拼生觅偶》中,活泼而详确地描画了贩子与顺娘之间如痴如狂的爱情。这些都反应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看法以及在订婚上的自主权。

这三种环境在明朝详细表示为:起首,在男犯法的环境,“其订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第二,订婚后男人无端五年不要女子的环境,“无端五年不娶及夫流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再醮,亦不追财礼。”三是在男家妄昌的环境,“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结婚者,仍依原定;已结婚者,仳离。”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感情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妃耦挑选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地步,而封建伦理压抑着女性实在的感情,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求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类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遍及征象。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揣翼飞

二是为妻的财产权。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含出嫁时的嫁奁,也包含“户绝”环境下,依法担当本家产业,唐文宗元成元年《教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财产”元朝普通的妇女,能够自在处罚嫁奁,《元典省户部••》“五兄弟分争产业事条例”规定:“应分炊财,若因……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对于再醮的妇女,非论是生前仳离,还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别人,其随嫁奁”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许随身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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