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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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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在现有族群政治框架下能否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第2页/共6页]

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是一部倡导划一的宪法,如其第八条就是专门有关“划一权力”的条则。但是,细心阐发这一条则,就会发明,这里所保障的划一,是针对百姓小我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由百姓小我所构成的族群而言的。就小我而言,它的第一款规定:“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第二款亦规定:“……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但是,宪法针对这一划一又限定了一系列的前提(第五款),此中包含,宪法所付与的小我自在,不该影响“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再联络到其他有关土著人特权的有关规定,以是,我们以为,该宪法对于划一的规定,有两点值得重视,这就是:第一,这是一部只讲有限划一的宪法;第二,这是一部不讲民族划一的宪法;第三,因为每个百姓在实际中都具有百姓和族群两重身份,而按照宪法的规定,他作为百姓与别人是完整划一的,但是,作为族群的一员,却一定是,以是,该宪法也是一部具有内涵冲突的宪法。

马来西亚《中国报》2005年10月24日登载了一篇通信,题为《美副国务卿:大马各族调和相处成各国粹习典范》。文章在报导美国主管大众交际和大众事件的副国务卿Karen P.Hughes拜候马来西亚(22-24日)的印象时,她讲道:“我信赖大马有才气在回教国和文明天下,扮演要角,因为大马当局胜利把多元文明、宗教信奉、说话的多元种族,融会在同一个屋檐下战役共处。”又说:“这将成为天下各国和各地区仿效的最好典范……”她的这一印象,与笔者在马来西亚所看到的各种大众场合下和大众媒体上官方的标准表述是完整分歧的。的确,与当前种族、宗教干系庞大,战乱频繁的中东等伊斯兰国度和地区比拟,马来西亚的确能够称得上是一个种族调和的普通国度。如果与印度尼西亚比拟,马来西亚华人的处境也的确好很多,如,在议会里有华人代表,在国阵中有华基政党,在当局里有华裔部长,乃至在野的另有华人主导的反对党,以及华人社团亦能够自在处置政治活动等;乃至与华人居统治职位的新加坡比拟,马来西亚华人的文明氛围之稠密与汉文教诲之胜利亦足以称道。并且,究竟上,通过马来亚独立以来各民族近半个世纪的共同尽力,马来西亚包含马来人和华人干系在内的各族干系应当说其支流是战役共处的,他们共同缔造的民族民主协商的种族政治形式,不但有非常独到的特性,亦有很多胜利的经历值得总结;而包含马来人与华野生贩子士在内的各族群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包含马来文明与华人文明在内的各族群之间的文明融会等,也都为构建种族调和的马来西亚社会奠定了很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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