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五一三”事件的过程及影响[第5页/共8页]
总的看,1969年种族动乱事件产生后,马来人政治魁首对国度这部暴力**机器的节制更加安稳了,在此根本上,他们想通过族群异化――马来化的手腕来实现百姓连合和国度认同,以扶植繁华进步的当代民主国度的决计也更加果断了,以是采纳的办法也就更加具有刚性,也就更带有马来民族主义者所推许的族群霸权色采。以上还只是在政治上层修建范畴中表示出来的,至于经济根本方面的近似作为,则表现在对下一个汗青阶段“新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当中。
3、善后:告急状况(非常期间20个月)
鉴于1969年竞选过程中族群题目被严峻激化的经验,百姓行动委员会在百姓参谋委员会的支撑下,于11月20日点窜了《1948年反煽动法》(Sedition Act 1948),该法律的第三条第一款在1971年2月23日国会复会后,经进一步点窜作为宪法修改案内容的一部分获得通过,即变成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该款将国度元首或各州统治者的主权、百姓身份法、马来语作为唯一的国度和官方说话、土著(bumiputras)的特别职位和权力以及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的职位等,都列为“敏感的种族题目”,制止停止公开会商、诘责,特别是打消了国会会商这些题目的特权,不管是结合邦议会还是各州议会。该宪法修改案还特别受权国度元首唆使有关高档教诲部分,按必然比例为马来门生保存医学、工程和科学等课程名额。
插手1969年大选前竞选活动的反对党,首要有泛马来西亚伊斯兰党、民主行动党、民政党和群众进步党。此中,泛马来西亚伊斯兰党主如果跟巫统合作马来人及其地区的选票,其他反对党则与马华公会合作华人及其地区的选票。竞选中,联盟党触及的种族课题还是为马来人的特权做辩白,在其竞选宣言中,指出马来人具有政治权,华人和印度人具有经济权,只要他们本着完整的美意和谅解,两相连络,就会为国度带来战役、调和与繁华。巫统还针对伊斯兰党对其方向华人,出售国度和马来人给华人的控告,攻讦该党自1959年主政吉兰丹以来,在州的经济生长方面毫无建立,并以牙还牙,指责伊斯兰党与不法的马来亚**和新加坡的群众行动党有联络,并接管后者的基金。这导致新加坡当局的公开否定。伊斯兰党则指责巫统从美国中心谍报局获得基金,但也当即被否定。伊斯兰党还在竞选中明白声明,如果能够在朝,就要把马来西亚建成一个伊斯兰国,并点窜宪法,使之更马来化,而不是马来西亚化,它的标语是:种族( bangsa)、宗教(ugayu)。
马来西亚政治、经济、社会生长的不平衡和不公允征象,耐久以来一向是保护和生长该国调和族群干系的很大悲观身分,由此而导致的马来人和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峙,可谓无时无处不在,固然平时普通不会被激化,但却难逃选战合作中被各政党操纵的运气,1969年大选就是如许一种环境。从当时的环境看,联盟党和反对党狠恶合作的成果,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族群题目实际上遭到了无原则地夸大和衬着,族群干系亦是以变得愈来愈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