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进展与阻碍(二)[第1页/共2页]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大理寺,官署名。相称于当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期间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当局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构造。
“以那帮家伙的德行······的确。”
“额······当我没说。”这他妈就很难堪了。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挑选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熟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本觉得是六扇门里的一些基层被人渗入了,如许就已经很糟糕了,但起码另有体例避过他们。如果只是如许的话,那么还在他们的料想当中。但如果是上面的人的话,那么就有些难办了。现在他们最大的依仗,除了刘砚青这个天赋强者以外,就只要许沧溟这个总捕的身份能拿的脱手了。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接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复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接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准诸处取索。
职员设立
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家眷告罪,问其服否。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集会。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古。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成大理院。明清期间各中心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期间相反,刑部卖力审判,大理寺卖力复核。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考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成大理,均仍复古。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不过这些都不是最首要的,最首要的是我们的调查遭到了停滞。”许沧溟目光一凌。
“详细是谁还不清楚,但是,发下这个号令的,是大理寺。”
“那么······禁止的人究竟是谁?”
“呵呵······”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极刑二人,不在选限。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极刑一人。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筹议。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批示,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拜托、漏泄之弊。
凡遇严峻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分歧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才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大理寺普通设有: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系者五日一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