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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内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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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九针论篇第七十八[第1页/共2页]

岐伯曰:一曰针者,取法于巾针,去末寸半,卒锐之,长一寸六分,主热在头身也。二曰员针,取法于絮针,筒其身而卵其锋,长一寸六分,主治分肉间气。三曰钅是针,取法于黍粟之锐,长三寸半,主按脉取气,令邪出。四曰锋针,取法于絮针,筒其身,锋其末,长一寸六分,主痈热出血。五曰铍针,取法于剑锋,广二分半,长四寸,主大痈脓,两热争者也。六曰员利针,取法于,针微大其末,反小其身,令可深内也,长一寸六分,主取痈痹者也。七曰毫针,取法于毫毛,长一寸六分,主寒热痛痹在络者也。八曰长针,取法于綦针,长七寸,主取深邪远痹者也。九曰大针,取法于锋针,其锋微员,长四寸,主取大气不出枢纽者也。针形毕矣。此九针大小是非法也。

五藏:心藏神,肺藏魄,肝藏魂,脾藏意,肾藏精志也。

岐伯曰:夫贤人之起六合之数也,一而九之,故以立九野,九而九之,九九八十一,以起黄钟数焉,以针应数也。

五液:心主汗,肝主泣,肺主涕,肾主唾,脾主涎,此五液所出也。

五裁:病在筋,无食酸;病在气,无食辛;病在骨,无食咸;病在血,无食苦;病在肉,无食甘。口嗜而欲食之,不成多也,必自裁也,命曰五裁。

一者天也,天者阳也,五脏之应天者肺,肺者五脏六腑之盖也,皮者肺之合也,人之阳也。故为之治针,必以大其头而锐其末,令无得深切而阳气出。

九者野也,野者人之节解皮肤之间也,淫邪流溢于身,如风水之状,而溜不能过于构造大节者也。故为之治针,令尖如挺,其锋微员,以取大气之不能过于枢纽者也。

黄帝曰:愿闻身形应九野何如?

二者地也,人之以是应土者肉也。故为之治针,必筒其身而员其末,令无得伤肉分,伤则气得竭。

岐伯曰:请言身形之应九野也。左足应立春,其日戊寅己丑。左胁应春分,其日乙卯。左手应立夏,其日戊辰己巳。膺喉首头应夏至,其日丙午。右手应立秋,其日戊申己未。右胁应秋分,其日辛酉。右足应立冬,其日戊戌己亥。腰尻下窍应冬至,其日壬子。六腑膈下三脏应中州,其大禁,大禁太乙地点之日及诸戊己。凡此九者,善候八正地点之处,所主摆布高低身材有痈肿者,欲治之,无以其所直之日溃治之,是谓天忌辰也。

黄帝曰:针之是非稀有乎?

五并:精气并肝则忧,并心则喜,并肺则悲,并肾则恐,并脾则胃,是谓五精之气并于脏也。

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于子午,阴与阳别,寒与热争,两气相搏,合为痈脓者也。故为之治针,必令其末如剑锋,能够取大脓。

五脏气:心主噫,肺主咳,肝主语,脾主吞,肾主欠。六腑气:胆为怒,胃为气逆哕,大肠小肠为泄,膀胱不约为遗溺,下焦溢为水。

六者律也,律者,调阴阳四时而合十二经脉,虚邪客于经络而为暴痹者也。故为之治针,必令尖如,且员且锐,中身微大,以取暴气。

岐伯曰:九针者,六合之大数也,始于一而终究九。故曰:一以法天,二以法地,三以法人,四以法时,五以法音,六以法律,七以法星,八以法风,九以法野。

四者时也,时者,四时八风之客于经络当中,为瘤病者也。故为之治针,必筒其身而锐其末,令能够泻热出血,而痼病竭。

足阳明太阴为表里,少阳厥阴为表里,太阳少阴为表里,是谓足之阴阳也。手阳明太阴为表里,少阳心主为表里,太阳少阴为表里,是谓手之阴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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