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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皇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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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臣不讨贼非臣 子不复仇非子[第2页/共2页]

“泉认罪,然吾刺死此贼并非无端,盖因曹破石唾骂吾伯父为豚犬,余自在习读《孝经》,怎能容忍此贼放肆,便出剑刺杀。敢问明府,余所为错乎?”

羊陟眼露惊奇,暗道这郎君为何胡言,曹破石何有此言,不过其晓得其人必有解释,便问曰:“此何言也?”

“此事容后再议,讼人伏泉,汝认罪乎?”讼者,争也,便是与被告相争之人。

“其辱陛下为豚犬。”

“必是也。”羊陟当即道,东汉儒学昌隆,受“亲亲尊尊”的儒家思惟指导下,忠孝看得极重,臣子骂主,不是逆臣还能是何?

“何也?”

河南尹官署,天子明旨已经收回,接到朝廷号令的羊陟备案后,便当即审案。汉朝审案是有一套的司法法度,这多亏于法家之功,毕竟西汉初,秦末战乱遗存下来的百家还很昌隆,并未是厥后武帝时候免除百家独尊儒术的景象,闻名的张苍、贾谊、晁错等人皆是法家出身。

“敢问明府,臣子骂君主为豚犬,是为逆贼乎?”

“既如此,昨日之事已有法曹差役四周寻访,便听其诉说。”羊陟亦不想多做胶葛,直接喊了调查之人前来左证。

羊陟对其大喝:“此乃公堂,未令汝言,休得呱噪。”随后又问伏泉道:“汝何出此言?”

“明府,操不改也。此子凶性非常,残暴无道,余恳请明府必重惩其也,若如是,则汉室威望何存?曹将军国之重臣,纵岂能随便革杀??”

官署大堂里,曹节所指派的告劾人已在堂前,伏泉望之,心中诧异,因为其乃熟人,恰是那日从河南尹官署里捞走绑架他的人。“告劾”是汉朝诉讼不成贫乏的部分,亦是开端,一词有两层意义。自诉告密曰“告”,即如后代由被告直接向司法构造提告状讼;公诉曰“劾”,是指由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备案究查,汉朝的监察官吏都有“查举不法”,“举劾”犯法的职责。

“既如此,曹破石必逆贼也。”

一语说出,赵操目瞪口呆,不知该作何言语。

“卿莫哭了,此事还需查清才行,但檀奴杀人不容辩论,令河南尹马上查清此事。若真为檀奴复仇而杀,再做他议。”刘宏点头决定,不做他论。

羊陟道:“诉人赵操,汝告曹破石无端被伏泉所杀,可愿改乎?”诉者,告也,即控告、告密、控告对方的,诉人便是被告。

伏泉道:“明府何故言此?吾非逞怒而杀人,倒是为忠义耳,敢问明府,不忠逆贼可言杀之?”

“诺。”伏完听后心中一喜,随即退下,天子此言,已是了然,伏泉真是复仇而杀曹破石便有法可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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