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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皇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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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臣不讨贼非臣 子不复仇非子[第1页/共2页]

“胡言,曹将军怎有此言?定是这竖子差人假喊罢了。”赵操晓得,若要治伏泉之罪,现在必必要证明曹破石唾骂伏完的事是假的,是以未加思考便喊道。

“既如此,曹破石必逆贼也。”

“诺。”伏完听后心中一喜,随即退下,天子此言,已是了然,伏泉真是复仇而杀曹破石便有法可救也。

伏泉道:“明府何故言此?吾非逞怒而杀人,倒是为忠义耳,敢问明府,不忠逆贼可言杀之?”

羊陟立即回道:“未错矣,然汝父见辱,此乃情面所耻。可若为孝子,需知忿必虑难,动不累亲,汝今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羊陟当然不能说伏泉报仇是对的,固然这是现在社会的民风使然,遍及存在对复仇者的怜悯和支撑,但此事已得刘宏正视,羊陟只知刘宏要彻查,不知其成心保全伏泉,是以审判接照《汉律》而审,违法犯法必究,以显其清正之名。

羊陟眼露惊奇,暗道这郎君为何胡言,曹破石何有此言,不过其晓得其人必有解释,便问曰:“此何言也?”

“卿莫哭了,此事还需查清才行,但檀奴杀人不容辩论,令河南尹马上查清此事。若真为檀奴复仇而杀,再做他议。”刘宏点头决定,不做他论。

“吾四世祖晨公尚高平公主,伯父尚先帝长女阳安长公主,其贼辱吾伯父,则吾祖晨公亦被辱也,而豚犬交合者必为豚犬,则高平、阳安公主皆豚犬也,生豚犬者亦豚犬也,按其所言,诸位先帝皆豚犬也,何论陛下?在公,其贼大逆不道,辱及陛下,如非逆贼更有何言?余为朝廷所赐孺子郎,岂能任其言辱陛下?在私,陛下乃吾姨父,完公乃吾伯父,其贼言辱,《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子不复仇非子也,吾若不提三尺之剑手刃此贼,有何脸孔轻易于世?”伏泉大喝,合座皆惊,就连堂旁记录案情的词讼小吏写到一半,亦不知该如何写也,昂首望向羊陟,表示如何应对,记与不记。

看着曹节痛哭,刘宏心疼不已,毕竟本身幼年即位以来,可托任之人未几,其多与寺人靠近,视他们如家人,非常信赖他们。这也是他厥后能被别人所摆布,活在寺人的蒙蔽当中的首要启事。

羊陟道:“诉人赵操,汝告曹破石无端被伏泉所杀,可愿改乎?”诉者,告也,即控告、告密、控告对方的,诉人便是被告。

“泉认罪,然吾刺死此贼并非无端,盖因曹破石唾骂吾伯父为豚犬,余自在习读《孝经》,怎能容忍此贼放肆,便出剑刺杀。敢问明府,余所为错乎?”

羊陟此时也是大惊,幸亏他混迹宦海多年,脸孔安闲,还能保持平静。的确,按伏泉所言,曹破石唾骂伏完,按其皇戚身份推理,天子也是被骂猪狗,唾骂天子者为逆贼有何不对?试问古今,臣下顶撞天子的多如牛毛,但敢唾骂天子者,皆为逆贼也。

官署大堂里,曹节所指派的告劾人已在堂前,伏泉望之,心中诧异,因为其乃熟人,恰是那日从河南尹官署里捞走绑架他的人。“告劾”是汉朝诉讼不成贫乏的部分,亦是开端,一词有两层意义。自诉告密曰“告”,即如后代由被告直接向司法构造提告状讼;公诉曰“劾”,是指由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备案究查,汉朝的监察官吏都有“查举不法”,“举劾”犯法的职责。

由河南尹法曹宣读《汉律》,又扣问那灰袍告劾人是否辩告,即证不言情之辩告,意为奉告其在法按期间有变动先前陈述之权。

未几,一黑袍小吏上前,与羊陟施礼后言道:“明府,昨日吾四周访问,潘俊家四周乡邻皆言听闻有人大喊‘伏子全一豚犬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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