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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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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第1页/共4页]

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奖惩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奖惩、法律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26,此之谓有道之国也。

注释:

#4『必』误为『心』,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25『法』字脱,据陈奇猷本补。

#18『庶过』显系『庶适』之误,据陈奇猷本改。适通嫡。

二。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用君之一人之智力,不知任众而用国也。故智力敌而羣物胜,揣中则私劳,不中则在过。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是以事至而结智,一听而公会。听不一则后悖于前,后悖于前则愚智不分。不公会则踌躇而不竭,不竭则事留。自取一,则毋堕壑之累。故使之讽,讽定而怒。是以言陈之日#17,必有筴籍,结智者事发而验,结能者功见而谋成败。成败有徵,奖惩随之。事成则君人其功,规败则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犹不亲,而况于力乎?事智犹不亲,而况于悬乎?故非用人也不取同,同则君怒。令人相用则君神,则下尽。下尽则臣上不因君,而主道毕矣。

#16『虽』误为『谁』,据赵用贤本改。

#7『太』显系『大』之误,当改。

不能具美食而劝饿人饭,不为能活饿者也。不能辟草生粟而劝贷施犒赏,不为能#14富民者也。今学者之言也,不务本作而好末事,晓得虚圣以说民,此劝饭之说。劝饭之说,明主不受也。

#3『乱』误为『辞』,当改。

七。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闇无度则官擅为,官擅为故奉重,无前则徵多,徵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明主之道,取于任,能任事则取之。贤于官,能守官则赞美之。赏于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当主怒俱必害,则人不私父兄而进上仇雠。势足以行法,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故民劳苦而轻官。任事也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故民尊爵而重禄。爵禄以是赏也,民重以是赏也则国治。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举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不敷以劝。罚者有誉焉,不敷以禁。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当誉同轨,非诛俱行,但是民无荣于赏以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以是禁也,民畏以是禁,则国治矣。

八。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民以制畏上,而上以势卑贱,故下律狠触而荣于轻君之俗则主威分。民以法难犯上,而上以法挠慈仁,故下明爱施而务赇纹之政,务为货赇。是以法律隳。尊私行以贰主威,行赇纹以疑法,听之则乱治,不听则谤主,故君轻乎位而法乱乎官,此之谓无常之国。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25之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

#19『因』误为『固』,据陈奇猷本改。

#20『下上』误倒为『高低』,于义相反,当改。

四。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行参必#24折,揆伍必怒。不折则渎上,不怒则相和。折之徵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众。观听之势,其徵在比周而赏异也,诛毋谒而罪同。言会众端,必揆之以地,谋之以天,验之以物,参之以人。四徵者符,乃能够观矣。参言以知其诚,易视以改其泽,执见以得非常,一用以务近习,重言以惧远使,举往以悉其前,即迩以知其内,疏置以知其外,握明以问所闇,诡使以绝黩泄,倒言以尝所疑,论反以得阴奸,设谏以纲独为,举错以观奸动,明说以诱避过,卑适以观直谄,宣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深一以敬众心,泄异以易其虑。似类则合其参,陈过则明其固。知罪辟罪以止威,阴使时循以省衰,渐更以离通比,下约以侵其上。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兵士约其军吏,遣使约其行介,县吏约其辟吏,郎中约其摆布,后姬约其宫媛,此之谓条达之道。言通事泄则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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