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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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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第1页/共5页]

张永坚:“如何评价《鹿特丹法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但笔者根据欧盟对《鹿特丹法则》的主静态度(见第三章第四节题目二),并且,目前欧盟国度中西班牙已经批准了《鹿特丹法则》,这将会起着动员欧盟国度签订或批准新法则的法度。运输法事情组美国代表团初级参谋Michael F.Sturley说,“美国批准《鹿特丹法则》将是美国在国际海运事件中获得带领角色的首要的和必不成少的一步。――条约反应了大部分美国代表团的定见。但是如果美国没有批准条约,统统这些胜利将没成心义。美国在运输法条约协商过程中如此主动,也如此胜利,如果美国将来不批准条约,那么美国在此后的其他国际和谈的协商过程中想要有更多影响将是更加困难。”

《鹿特丹法则》的公布在全天下航运界以及法律界引发了非常大的反应,包含美国、一些欧盟成员国在内的贸易、航运强国以及一些货主国度已经具名,等候各自国度立法构造的批准见效。目前的关头是可否有更多的国度插手,结合国贸法会法律官员Kate Lannan表白了自已激烈但愿中国插手的态度,占天下10%贸易量的中国一旦插手,会有非常较着的树模效应,很多国度会跟着中国的插手而插手。如答应以实现《鹿特丹法则》大一统的目标,从而简化国际海运法律的合用种类,更好地为国际海运业办事。

从海运履约方的法律职位这一章开端,一向到司法法度这一章,笔者在切磋、研讨海运履约方的各项内容后,就海运履约方对中国的海运立法影响停止切磋,停止了比较详细的阐发和提出了鉴戒的建议,为今后我国《海商法》的订正供应实际支撑。笔者在此以为,我国不但要接收、鉴戒海运履约方的法则,并且还要构建本身的海运履约体例令轨制体系。在第三章第四节题目一下第一点已经阐述了《海商法》下关于“喜马拉雅条目”的规定以及实际承运人的法则均出缺点之处,导致港口运营人在是否合用任务限定等方面呈现困难和争议,而实际承运人“拜托”的用词也导致了诸多争辩,转拜托人被解除在外,权力任务不明白等。海运履约方观点清楚,范围涵盖了实际承运人和港口运营人,构建海运履约体例令轨制体系,将使这些困难和争辩之处迎刃而解,在立法体例中不需求再对实际承运人和实施承运人任务的港口运营人停止立法,简化了立法的难处和庞大性。

1、一个完整的海运履约体例令轨制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

2.海运履约方的法律职位,笔者以为海运履约方及其代理人等的法律职位是独立条约人,其受雇人是海运履约方的履约帮助人。并以为海运履约方是对运输条约相对性的再一次、全面的冲破,和托运人、货方等构成准条约干系,但条约仍然没有摒弃条约相对性原则。在批量条约中,固然条约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能够在某些方面背叛条约的强迫性规定,但这些背叛并不当然合用于海运履约方。

关于《鹿特丹法则》的综述,在本书媒介部分已经阐述。颠末对《鹿特丹法则》下海运履约方的研讨能够发明,新法则对海运履约方的规定是散见于各个章节中,据统计,约有十一章,二十七条触及海运履约方,这些内容的规定普通是总括性的,又因为海运履约方详细形状的分歧会在相干内容的合用上有所辨别。本书将海运履约方的内容重新法则中抽丝剥茧,从一个法律轨制体系的角度去切磋海运履约方。第一,阐述了海运履约方的观点、主体职位等;第二,阐述了海运履约方的权力;第三,阐述海运履约方的任务;第四,阐述了海运履约方的任务;第五,阐述了海运履约方的司法法度。在切磋每一章节时,笔者将海运履约方对我国和东盟海运立法停止了比较研讨,阐发影响,会商鉴戒的能够,终究瞻仰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轨制体系。综合全书,笔者以为在一其中间(构建海运履约体例令轨制体系)两个根基点(以海上履约方、港口履约方为主)、一条主线(构建海运履约体例令轨制体系)和一条副线(对中国与东盟海运立法的影响)的根本上,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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