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章 我不杀伯仁[第3页/共4页]
。蓋其始未嘗不欲立轨制、明紀綱為萬世法,而常至於交侵紛亂者,由其時君不能慎
張文瓘以東臺侍郎同東西臺三品,同三品入銜,自文瓘始。永淳元年(六八二)
▲三師三公(頁一一八四)
故不著其詳。
時,又置學士承旨。唐之學士,弘文、集賢分隸中書、門下省,而翰林學士獨無
邦國,無所不統。親王拜者不親事,祭奠闕則攝。(原注:隋廢三師,貞觀十一年復
。‥‥‥郎中一人掌小選。‥‥‥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員外
都事各六人,從七品上;主事各六人,從趴品下。吏部考功、禮部主書皆如之。
省,来岁復置。初有馹驛百人,掌乘傳送符,後廢。)
其名類繁多,莫能遍舉。自中世已後,盜起兵興,又有**功之官,遂不勝其濫矣。故
),又改翰林供奉為學士,別置學士院,專掌內命。凡(★以上頁一一八三)拜免將
斷。(原注:龍朔二年,改尚書省曰中臺,廢尚書令;尚書曰太常伯,侍郎曰少常伯
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其後改易官名,而
他名。自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徵以祕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谓參
曰朝散大夫,正六品上曰朝議郎,正六品下曰承議郎,從六品上曰奉議郎,從六品下
太子用之;五曰教,親王、公主用之;六曰符,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
制。又有置使之名,或(★以上頁一一八一)因事而置,事已則罷,或遂置而不廢。
受,二曰報。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必遣於都
▲太保
未驰名號;乾封以後,始號北門學士。玄宗初,置翰林待詔,以張、陸堅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矣。然自漢已來,位號分歧,而唐世
禮部,四曰兵部,五曰刑部,六曰工部。(原注:六尚書:兵部、吏部為前行,刑部
舉不當者。吏部、戶部、禮部,左丞總焉;兵部、刑部、工部,右丞總焉。郎中各一
天子私家。凡充其職者無定員,自諸曹尚書下至校書郎,皆得與選。出院一歲,則遷
封,三曰司勳,四曰考功;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推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
,為丞之貳。以都事受事發辰、察稽失、監印、給紙筆;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
宰相事無不統,故不以一職名官,自開元以後,常以領他職,實欲重其事,而反
(此條非新志本文,乃潘呂棋昌所加,以備不時之需。)
《通典卷二一.職官三》:大唐侍中、中書令是真宰相。其餘以他官參掌者
大夫,正五品上曰中散大夫,正五品下曰朝議大夫,從五品上曰朝請大夫,從五品下
,其制有三:一曰關,二曰策,三曰移。凡授內外官司之事,皆印其發日為程,一曰
是時已有員外置,其後又有特置,同正員。至於檢校、兼、守、判、知之類,皆非本
摆布僕射,各一人,從二品,掌統理六官,為令之貳,令闕則總费事,劾御史糾
典,册封策勳之制,權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其屬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
▲吏部侍郎
。吏部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
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上。掌付諸司之務,舉稽違,署符目,知宿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