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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土豪》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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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朝官制――外官[第1页/共1页]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明初相沿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风俗上仍称为“行省”。有摆布布政使各一人,摆布参政、摆布参议等官。“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高低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宣德时,定天下分十三布政使司。布政使权势极重,《明史・职官志》:“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司

各府设府学,以掌管束育,有传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各州设州学,有学正、训导等官。各县设县学,有教谕、训导等官。学童招考登科后,在儒学(府学、州学、县学)中读书者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有知县、县丞、主簿各一人,其属有典史等。县分上(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均附属于府或州。

明朝中叶今后,逐步派都御使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设道,分两类: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处所设整饬兵备道。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道之轨制,在明朝已颇庞大。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附属于道。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承宣布政使司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有两种:一为直隶州,职位相称于府,附属于省;一为属州(散州),职位相称于县,附属于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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