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第四章 ABO4[第3页/共3页]
(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腕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力;
第一章
第五条本法分歧用于: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国度构造的决定、决定、号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子的文件,及其官刚正式译文;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者编排,堆积成新作品的权力;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百姓的,百姓灭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遵循担当法的规定转移。
(八)计算机软件;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清算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为作者。
第一条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象的近似东西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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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主管天下的著作权办理事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当局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的著作权办理事情。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将作品牢固在载体上的权力;
中国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作品,非论是否颁发,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点窜权、庇护作品完整权的庇护期不受限定。
著作权
(五)拍照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