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1)[第3页/共4页]
李通欲避权势,乞骸骨;积二岁,帝乃听上大司空印绶,以特进奉朝请。后有司奏封皇子,帝感通初创大谋,本日,封通少子雄为召陵侯。
建武十五年己亥,公元三九年春,正月,辛丑,大司徒韩歆免。歆好直言,无忌讳,帝每不能容。歆于上前证岁将饥凶,指天画地,言甚刚切,故坐免归田里。帝犹不释,复遣使宣诏责之;歆及子婴皆他杀。歆素有重名,死非其罪,浩繁不厌;帝乃追赐钱谷,以成礼葬之。
王月,匈奴寇河东。
世祖光武天子中之下
秋,会稽大疫。
匈奴寇钞日盛,州郡不能禁。仲春,遣吴汉率马成、马武等北击匈奴,徙雁门、代郡、上谷吏民六万馀口置居庸、常山关以东,以避胡寇。匈奴左部遂复转居塞内,朝廷患之,增缘边兵,部数千人。
莎车王贤、鄯善王安皆遣使奉献。西域苦匈奴重敛,皆愿属汉,复置都护;上以中国新定,不准。
以汝南太守欧阳歙为大司徒。
卢芳与匈奴、乌桓连兵,数寇边。帝遣骠骑大将军杜茂等将兵镇守北边,治飞狐道,筑亭障,修烽燧,凡与匈奴、乌桓大小数十百战,终不能克。
山桑节侯王常、牟平烈侯耿况、东光成侯耿纯皆薨。况疾病,乘舆数自临幸,复以弇弟广、举并为中郎将。弇兄弟六人皆看重紫,省侍医药,当世觉得荣。
太中大夫梁统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决极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决极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是今后,著为常准,故交轻犯法,吏易杀人。臣闻立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正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正理以去乱为心;科罚在衷,无取于轻。高帝受命,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馀皆率由旧章。至哀、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馀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气,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愿陛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大汉初兴,蠲除苛政,海内欢乐;及至厥后,渐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觉得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高低相遁,为敝弥深。臣愚觉得好如旧制,分歧翻移。”统复上言曰:“臣之所奏,非曰酷刑。《经》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自高祖至于孝宣,海内称治,至初元、建平而盗贼浸多,皆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而至也。由此观之,则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事寝,不报。
朱祜奏:“古者人臣受封,不加王爵。”丙辰,诏长沙王兴、真定王得、河间王邵、中山王茂皆降爵为侯。丁巳,以赵王良为赵公,太原王章为齐公,鲁王兴为鲁公。是时,宗室及绝国封侯者凡一百三十七人。富平侯张纯,安世之四世孙也,历王莽世,以孰谨守约保全前封;建武初,先来诣阙,为侯仍旧。因而有司奏:“列侯非宗室不宜复国。”上曰:“张纯宿卫十有馀年,其勿废!”更封武始侯,食富平之半。
诏:“边吏力不敷战则守,追虏料敌,不拘以逗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