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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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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1页/共1页]

标签或者申明书上必须说明药品的通用称呼、成分、规格、出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出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服从主治、用法、用量、忌讳、不良反应和重视事项。

对分歧格的直接打仗药品的包装质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责令停止利用。

直接打仗药品的包装质料和容器,必须合适药用要求,合适保障人体安康、安然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包装必须合适药品格量的要求,便利储存、运输和医疗利用。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记。

第五十四条

药品出产企业不得利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打仗药品的包装质料和容器。

药品包装必须遵循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申明书。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说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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