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公民权[第2页/共2页]
・通婚权(Iusconnubii):罗马百姓享有自在缔结与罗马百姓合法婚姻之权力;享有担负罗马家庭户主(paterfamilia)之权力;享有后代主动获得充分的罗马百姓权之权力。
罗马百姓权,百姓只受法律的束缚,疏忽权威,统统百姓,职位划一。不管甚么民族,甚么文明,只要你有罗马百姓权,你就是罗马人。而这类百姓认识才是真正的国度认识的表现。我是这个国度百姓。这个国度的仆人,这个国度,我的,是我的。罗马的民主是仆从主的民主,仆从和被征服地区群众并没有百姓权。
・诉讼权:罗马百姓有向法庭提告状讼和应诉的权力。
迁徙权(Iusmigrationis):当具有罗马百姓权者迁徙居住地时,只要他在该城永久定居,便能够主动获得该罗马殖民地都会的百姓权;拉丁百姓权者同理。但该权力不庇护分歧级别百姓权都会之间的迁徙,比方,罗马百姓从罗马殖民地迁徙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则其充分的罗马百姓权(CivesRomanioptimoIure)会被降落为拉丁百姓权(iusLatini),是以,该种跨地区迁徙需求志愿申请。
・买卖权(Iuscommercii):罗马百姓享有合法具有地盘、财产和订立具有法律强迫力的左券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