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甜番4[第1页/共3页]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条约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条目: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
(七)违约任务;
第十五条要约聘请是但愿别人向本身收回要约的意义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申明书、贸易告白等为要约聘请。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条约,有书面情势、口头情势和其他情势。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刻日内收回承诺,遵循凡是景象能够及时达到要约人,但因其他启事承诺达到要约人时超越承诺刻日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越刻日不接管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种条约的树模文本订立条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二)表白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义表示束缚。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第二章条约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一)内容详细肯定;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标的;
(五)价款或者酬谢;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第五条当事人该当遵守公允原则肯定各方的权力和任务。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要约是但愿和别人订立条约的意义表示,该意义表示该当合适以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二)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四)质量;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条约是划一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构造之间设立、变动、停止民事权力任务干系的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