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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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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第1页/共4页]

迎敌祠

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长幼,人一矛。

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诸取当者,必取寇虏,乃听之。

守城之法,木为苍旗,火为赤旗,薪樵为黄旗,石为白旗,水为黑旗,食为菌旗,死士为仓英之旗,竟士为雩旗,多卒为双兔之旗,五尺男#4子为童旗,女子为梯末之旗,弩为狗旗,戟为徒旗,剑盾为羽旗,车为垄#5 旗,骑为乌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书者,皆以其形名为旗。城上举旗,备具之官致财物,之足而下旗。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摆布,苦#35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老婆、同产皆断。摆布知不捕告,皆与同罪。城下理中家人皆相葆,苦城上之数。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摆布乃#36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号令

仇敌卒而至严令吏民无敢护嚣、三最、并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历#22、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瑜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老婆、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问,视病有廖,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哀思之。

城禁:使、卒、民不欲寇微职和旌者,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断。失令者,断。倚戟县不#37城,高低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罐呼者,断。总失者,断。誉客内毁者,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高傲书版,着之其署郦,守必自谋其前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摆布,共入他署,摆布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兄,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觉得众,乱觉得治,敌攻拙觉得巧者,断。客、仆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誉,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老婆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掺太守之节而使者。

客卒守仆人,及以#28为保卫,仆人亦守客卒。城中守兵,其邑或以下寇,谨备之,数录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与阶门吏为符,合适入,劳;符分歧,牧,守言。若上城#29者,衣服,他不如令者。

卒有惊事,中军疾伐鼓者三,城上门路、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行者斩。女子到雄师,令行者男人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而一徇,而以是备奸也。里缶与皆守宿里门,吏行其部,至里门,缶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僻巷问#18无人之处。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缶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之#19,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大将使令人行守,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周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文,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龠,开门已,辄复上龠。有符节不消此令。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参军,断。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可。号,夕有号,失号,断。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街街衢阶若门,令来往者皆视而放。诸吏卒民有行刺伤其将父老,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之取#30;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牧#31;以属都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牧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瑜城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极刑二人,城旦四人。反城事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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