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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路有灯火》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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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5[第3页/共4页]

第二章著作权

(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点窜权、庇护作品完整权的庇护期不受限定。第二十一条百姓的作品,其颁发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庇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灭亡后五十年,停止于作者灭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停止于最后灭亡的作者灭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的职务作品,其颁发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庇护期为五十年,停止于作品初次颁发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颁发的,本法不再庇护。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拍照作品,其颁发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庇护期为五十年,停止于作品初次颁发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颁发的,本法不再庇护。

(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第四节权力的限定(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中华群众共和国著作权法(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百姓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承担任务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清算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没有插手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豆割利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伶仃享有著作权,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团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汇编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质料,对其内容的挑选或者编排表现首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拍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遵循与制片者签订的条约获得酬谢。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中的脚本、音乐等能够伶仃利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伶仃利用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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