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5[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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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来先容一下法条(19点定时替代注释)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集会通过按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
第十六条百姓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事情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有权在其停业范围内优先利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利用的不异体例利用该作品。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能够赐与作者嘉奖:(一)主如果操纵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物质技术前提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承担任务的工程设想图、产品设想图、舆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条约商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七条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过条约商定。条约未作明白商定或者没有订立条约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统统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统统人享有。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百姓的,百姓灭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遵循担当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变动、停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没有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由国度享有。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百姓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承担任务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清算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没有插手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豆割利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伶仃享有著作权,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团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汇编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质料,对其内容的挑选或者编排表现首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拍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遵循与制片者签订的条约获得酬谢。电影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