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四之器[第2页/共2页]
则:则以海贝蛎蛤之属,或以铜铁竹匕策之类。则者,量也,准也,度也。凡煮水一升,用末方寸匕。若好薄者减之,嗜浓者增之,故云则也。
都篮:都篮以悉设诸器而名之。以竹篾内作三角方眼,外以双篾阔者经之,以单篾纤者缚之,递压双经作方眼,使小巧。高一尺五寸,底阔一尺,高二寸,长二尺四寸,阔二尺。
碾:碾以橘木为之,次以梨、桑、桐柘为臼,内圆而外方。内圆备于运转也,外方制其倾危也。内容堕而外无余木,堕形如车轮,不辐而轴焉,长九寸,阔一寸七分,堕径三寸八分,中厚一寸,边厚半寸,轴中方而执圆,其拂末以鸟羽制之。
水方:水方以椆木、槐、楸、梓等合之,其里并外缝漆之,受一斗。
瓢:瓢一曰牺杓,剖瓠为之,或刊木为之。晋舍人杜毓《荈赋》云:“酌之以匏。”匏,瓢也,口阔胫薄柄短。永嘉中,馀姚人虞洪入瀑布山采茗,遇一羽士云:“吾丹丘子,祈子他日瓯牺之余乞相遗也。”牺,木杓也,今常用以梨木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