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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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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第5页/共7页]

那许遵更是连官服都没有穿,只是身着常服坐在公堂之上,除此以外,另有主簿徐元,一个卖力记录的词讼吏,以及两名虎背熊腰的衙差。

许遵点点头。

张斐点头道:“官府不是善堂,但对于我们百姓而言,倒是那公道之堂,小民无端蒙受三个月的监狱之灾,丧失惨痛,索要补偿,合情公道。”

自首不是指必然得本身跑去衙门认罪,才算是自首。

如果换做其他任何一个官员,哪怕是包拯,张斐也不敢这么鲁莽。

许遵道:“若非如此,你又岂能站在这里,关于此事我们已经查清楚,你与此案的确是毫无干系。”

今后碰到这类事,又该如何操纵,官府明显是依法办事,却每天要赐与补偿,这不成能呀。

虽说有此律法,但在官方自有礼法在,在官方,守丧期间,只是说不停止婚礼,但是许婚、纳征(下聘),都是能够的。

可当今小民依法论辩,既然律法规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那么阿云因行刺而伤人,天然可免除行刺之罪,但是主簿却又以天理来辩驳小民。

许遵听得眉头一皱道:“大理寺的此番讯断虽未再提及十恶之罪,但仍然判阿云行刺已伤,以绞刑论处,这还是要置人于死地啊。”

猎奇道:“何事?”

......

徐元人已懵。

徐元见许遵神采奇特,猎奇道:“是何人告状?”

许遵稍稍一愣,顿时反应过来,道:“你想让本官帮你转告?”

张斐当即问道:“敢问知州,现在可否证明小民确切与阿云一案无关,乃是明净之身。”

许遵问道:“那你筹算如何报答?”

因为一年前,阿云的母亲归天了,也就是说阿云还在守孝期间,那么依大宋律法,守孝期间,是不得结婚。

一刻钟后......。

“多谢知州宽恕。”张斐怂得真是如水银泻地普通,洁净利落。

许遵便以此为由,向大理寺、刑部提出抗辩。

许遵、徐元同时念叨:“免所因之罪?”

刘海不敢多言,从速将状纸呈上。

“张三?”

刘海道:“但是...但是...!”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正法刑的,但如果只究查伤人,那就按照伤人环境来定,但普通不会判正法刑。

张斐当然是有恃无恐,因为他提出的申述,就是许遵此时所想,二人不谋而合,许遵如何能够会见怪他,感激他还来不及。

张斐答复道:“登州百姓大家皆知,知州明察秋毫,廉洁朴直,小民又怎敢诽谤知州。”

张斐道:“小民以为阿云不该该被判行刺之罪,而因判伤人之罪。”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详细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非常萧洒!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徐元想找书来看看,但感觉这很没面子,本身堂堂主簿,竟然被一个方才出狱的犯人指导。

但现在是有罪推定,只要一个“罪疑惟轻”的实际,就是说如果有疑点,就要从轻发落,而不是疑点好处完整归于被告,故此收押张斐是非常合情公道的,凡是不胡涂的官员,都会这么干。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不对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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